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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阮新风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5)蚌行赔初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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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阮新风,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行政办公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0303051-2。法定代表人冯中元,区长。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守松,淮上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阮新风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登记立案。本院依法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阮新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时祯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锦峰、王守松到庭参加诉讼。蚌埠市淮上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冯中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新风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阮新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跃撤回起诉。

审判长:顾倩审判员:姚利华人民陪审员:王文君

书记员:曾乐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