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余某某,男,彝族,1987年4月7日出生。
救助申请人余某某因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经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刑初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刚赔偿申请人23826.78元,现王刚尚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据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永宁坪乡、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永宁坪乡马鹿塘村委会证明:申请人家妻子、女儿多病有残疾,经济困难。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予司法救助,依照《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余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00元。
审判员:周红春
书记员:许琼月
引用法律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