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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执行实施 · 2020

巫帮志错误执行赔偿其他赔偿决定书

(2020)川3401法赔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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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赔偿请求人巫帮志,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赔偿请求人巫帮志请求:赔偿义务人西昌市人民法院赔偿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508281.99元。赔偿请求人巫帮志称,2000年7月7日,西昌市人民法院违法查封了李贤友抵押给请求人巫帮志的2万多只产蛋鸡,并以每只10元的价格贱卖。后经巫帮志多次反映、申诉。西昌市人民法院将从凉山州畜牧局交回的案款159003.00元支付给了请求人巫帮志。对请求人部分损失做了补偿。

经审查,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依据西昌市人民法院【1999】西市法经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李贤友的2万多只产蛋鸡,并以每只10元的价格卖出,后经巫帮志多次反映、申诉。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8日下达了【2000】西市法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1999】西市法经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巫帮志自2004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0日从西昌市法院领取执行回转的案款159003.00元。巫帮志于2009年5月18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2010年8月23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书,2011年10月8日递交承诺书,2011年领取司法救助金100000.00元。巫帮志于2014年5月15日到西昌市人民法院领取司法救助金80000.00元。

本院认为,巫帮志已经从西昌市法院领取执行回转的案款159003.00元,并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后又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书,承诺书,撤回了国家赔偿的请求。巫帮志先后两次接受司法救助共计180000.00元。现巫帮志再次向西昌市人民法院递交2009年5月18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的赔偿请求书,坚持要求西昌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巫帮志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巫帮志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