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申请人):胡红珠,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上诉人(一审申请人):金鹏,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一审申请人):金纯凯,男,199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一审申请人):陆忠平,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吴长根,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一审申请人):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法定代表人:朱海雄,董事长。上诉人(一审申请人):上海群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尹世杰,总经理。上诉人(一审申请人):上海熠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法定代表人:沈伟峰,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药师村四队法定代表人:马秋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洪,该公司工作人员。八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理庸审判员:刘丽园审判员:胡玉凌
书记员:樊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