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兴旺,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青原镇。被执行人李明河,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
担保人李明江,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李兴旺与李明河、李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河在宝清县宝清镇有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明河在宝清县宝清镇东申巷4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李明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明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明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