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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夏剑雷、温州欧纳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2破申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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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夏剑雷,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温州欧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法定代表人:邵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夏剑雷以被申请人温州欧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欧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欧纳公司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欧纳公司为其投资人诸晓华向申请人夏剑雷所借款项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因欧纳公司及诸晓华未履行清偿义务,夏剑雷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调解,诸晓华同意分期偿付本息共计700万元,欧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欧纳公司及诸晓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欧纳公司名下财产不能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欧纳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登记股东为诸晓华(投资额1800万元,投资比例90%)、杜雪波(投资额200万元,投资比例10%)。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欧纳公司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欧纳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夏剑雷对温州欧纳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默代理审判员:胡斌代理审判员:胡剑辉

书记员:傅瑞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