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宋红成。委托代理人:唐剑,该公司员工。被告:杜冠祥,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211X。被告: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伍世谦。委托代理人:史立艳,广东正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花园公司)诉被告杜冠祥、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后花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冠祥、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后花园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4日与被告杜冠祥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由原告开发的位于清远市清远城区石角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A区一路东一街8幢1层29号房。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前付清(含定金)首期楼款人民币820778元,其余的房款人民币1915147元须于2013年6月6日前付清。2013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杜冠祥、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被告杜冠祥确认欠原告房款1915147元,该款在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后4天内付清,逾期付款按所欠房款的千分之一交付违约金。2、被告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对杜冠祥所欠原告的房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从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起至被告杜冠祥付清房款止,包括本金和违约金。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过后,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付款,截止目前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房款,且现在一直联系不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915147元及违约金(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计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为272716.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后花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拟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及约定;5、催款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履行义务;6、2013年5月8日POS单及收据,证明伍世谦被告缴购涉诉房定金5万元的事实;7、2013年6月3日POS单及收据,证明钟锦其替被告缴纳涉诉房款770778元的事实。
被告杜冠祥、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杜冠祥与原告后花园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清远市清远城区石角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A区一路东一街8幢1层29号房屋,按整幢出售,总金额2735925元;买受人应于2013年5月22日前付清(含定金)首期楼款820778元,其余的房款人民币1915147元须于2013年6月6日前付清。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杜冠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含定金)820778元,对该款项的支付方式,原告主张是定金50000元由伍世谦替被告杜冠祥转账支付的,首期款是由钟锦其替被告杜冠祥缴纳的,钟锦其于签订合同当天向原告转账280万元,其中770778元替被告杜冠祥支付购房款的,其中670023元替杜冠颖支付购房款的,余下1529307元是钟锦其本人购买房屋的房款。2013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杜冠祥、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被告杜冠祥确认欠原告房款1915147元,约定该款在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后4天内付清,逾期付款按所欠房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杜冠祥所欠原告的上述房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从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起至被告杜冠祥付清房款止,保证范围为包括房款本金和违约金。另查明,清远市清远城区石角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A区一路东一街8幢1层29号房屋2013年7月10日办理了房产证。庭审时,原告明确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主动调低标准,以被告所欠房款1915147元基数,参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二,从办理房产证4日的次日即2013年8月23日计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被告杜冠祥向原告购买位于清远市清远城区石角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A区一路东一街8幢1层29号房屋,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书》为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作为买受人,被告杜冠祥有义务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被告在合法传唤后不到庭,也未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购房余款1915147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动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违约金以欠款19151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3年8月23日起计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被告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被告杜冠祥拖欠原告的1915147元房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房款本金和违约金,在被告杜冠祥未能按时还款时,被告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应按担保约定向原告清偿房款本金和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9151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151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3年8月23日起计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3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9303元,由被告杜冠祥、广州市万铁燃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的35876元诉讼费,由本院退回6573元,余下的29303元,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永忠人民陪审员:沈光普人民陪审员:温有财
书记员:甘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