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建文,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雷冬香,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组织机构代码证:67651841-6。法定代表人:檀东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杰。委托代理人:谢洪强,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文、雷冬香诉被告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建文、雷冬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沈建文、雷冬香负担。
审判员:江开万
书记员:吴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