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论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吕德相,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申请执行人韩论年与被执行人吕德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论年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吕德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人韩论年经济损失3000元。2015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吕德相和申请执行人韩论年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广奎代理审判员:张建忠人民陪审员:张怀才
书记员:赵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