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轻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胡宏祥,该厂厂长。诉讼代表人南通轻工机械厂管理人。负责人方建华。被申请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通轻工机械厂以被申请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南通轻工机械厂向本院撤回申请。
准予申请人南通轻工机械厂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勇代理审判员:张大鹏代理审判员:包小琴
书记员:王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