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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5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四联华丽皮革厂、华兴皮革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书

(2015)粤高法委赔申字第35号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案由与程序
· 司法赔偿
裁判日期
2015-12-31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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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四联华丽皮革厂。地址:深圳市。负责人:温丽辉,厂长。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华兴皮革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伙人:温仲明、黄罗健。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明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曾宏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易雪红,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华。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局局长。申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四联华丽皮革厂(下称华丽皮革厂)、华兴皮革公司和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下称沙湾缉私分局)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2012)深中法委赔字第23号决定,以深圳中院决定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深圳中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委赔字第23号决定对华丽皮革厂在被沙湾缉私分局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损失的财产数额与价值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委赔字第23号决定。二、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