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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5

周荣焱申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15)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12号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案由与程序
· 司法赔偿
裁判日期
2015-12-18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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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周荣焱。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湾街道龙海。法定代表人:蒋友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干部。委托代理人:严江露,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干部。周荣焱因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要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巴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赔偿请求人周荣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严江露到庭参加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法赔字第00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驳回周荣焱的国家赔偿申请。周荣焱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1、精神损失费100万元;2、赔偿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134248.92元;3、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30万元;4、在全市范围内为周荣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理由:巴南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宣告周荣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对周荣焱实施非法拘传,并于1998年12月25日、1999年1月6日强制将周荣焱非法拘禁在巴南区精神病院和忠县精神病院,直至2000年5月20日,非法侵犯周荣焱人身自由611天,其司法行为明显违法,请求支持其全部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1日,蒋光喜、刘官堂、汤如学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周荣焱诽谤罪,巴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决定对周荣焱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6月10日,巴南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周荣焱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同年12月,巴南区人民法院法医与周荣焱所在单位巴南区农牧渔业局干部将周荣焱送到重庆市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12月29日,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后作出(98)法精鉴字12第113号《司法精神病鉴定书》,结论:偏执性人格障碍、,目前无辨认能力及责任能力,建议住院治疗。周荣焱单位派人将周荣焱送入巴南区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巴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同前往。1999年3月4日,蒋光喜、刘官堂、汤如学撤回了刑事自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将周荣焱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并非巴南区人民法院的行为,该院在办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也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拘留、逮捕、殴打、违法使用警械等侵犯周荣焱人身权的行为,周荣焱称巴南区人民法院非法侵犯其人身自由的事实不成立,其申请巴南区人民法院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巴南区人民法院驳回周荣焱的赔偿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周荣焱的赔偿请求。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