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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江门市电池厂申请破产还债民事裁定书

(2008)江中法民二破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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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江门市电池厂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组长:容锵桃。

本院受理债务人江门市电池厂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指定成立江门市电池厂破产管理人,对该厂财产进行清算。2008年5月22日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了债权人债权数额及抵押财产数额,并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裁定,宣告江门市电池厂破产。2011年10月14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厂破产管理人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以(2008)江中法民二破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现该厂已关闭,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该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5月15日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健文审判员:李立辉审判员:陈侃伦

书记员:梁启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