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新路**。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佐胜,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南京长城耐酸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城街道法定代表人魏永华。委托代理人林敏,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的清算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长城耐酸铸件有限公司提起的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回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彦懿人民陪审员:刘成凤人民陪审员:马其能
见习书记员:李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