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3月12日,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已对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了管理、清算、审计、评估、变现,并按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分配预方案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且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林审判员:厉荣嫒审判员:张巧玲
书记员:毕晓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