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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北京富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密破预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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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北京富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农业机械局(玉皇庙胡同)。组织机构代码:63371518-8。法定代表人史方勇,董事长。2015年6月29日,北京富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亿通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委托代理人邢立新,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广贺,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富亿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案件受理主体资格。其注所地为北京市密云县,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审计报告显示,富亿通公司负债率已高达33014.89%,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富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于立华审判员:王化雨代理审判员:吴亚平

书记员: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