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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王俊林与曹跃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民初字第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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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俊林,男,1959年1月4日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被告曹跃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阳邵乡曹庄村农民。

原告王俊林与被告曹跃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跃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林诉称,原告是焊工,于2014年6月21日至11月18日,被告雇佣原告在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敦化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制作钢结构厂房,被告承诺三次付清工资款,中间佘借了些生活费,工程完后多次催要工资未果,后2015年元月份写状将被告告到清徐县劳动局监察大队,经调解5次也没有结果,在监察队的催促下给原告打了欠条,但被告失信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综上所述,被告欠款不还,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到期的农民工工资47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跃峰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跃峰曾在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敦化建材有限公司制作钢结构厂房。2014年6月21日被告雇佣原告王俊林当焊工,日工资180元,原告一共做了34.5天,应付工资为6210元,干活中途预支了1500元,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471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工资款,2015年2月3日被告在清徐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敦化建材有限公司制做钢结构欠工资明细,其中原告王俊林日工资标准180元,工数34.5,其中扣除借款1500元,结欠原告工资4710元,被告出具工资明细欠条后,至今仍未给付原告工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曹跃峰雇佣原告王俊林制作钢结构厂房干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4710元,并提供有原告工资明细欠条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跃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跃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俊林工资47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跃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郭彦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