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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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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诈骗文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成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到清远××××区太和镇的清新公园物色老年人为诈骗的对象,确定目标后以聊天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即以可帮助办理扶贫卡等为由,分别在不同时间段前后六次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时龄78岁)的人民币(下同)9300元,前后四次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时龄82岁)4000元。事后,因被害人罗某某的儿子发现其母亲被骗而报警。2014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13300元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了二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挽回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楚燕审判员:冯卓明人民陪审员:钟灵敏

书记员:陈家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