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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巫彩霞与陈德军、张帮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4)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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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巫彩霞,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文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军,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未到庭) 被告张帮泽,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未到庭) 上述两名被告委托代理人:林署云,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巫彩霞诉被告陈德军、张帮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少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巫彩霞起诉认为,因受被告雇佣,原告在明珠花园××栋住宅楼建筑工地上班期间,2014年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遇到化粪池砖墙坍塌事故,造成原告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将原告送去浛洸医院治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德军、张帮泽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偿费、评残鉴定费及差旅费、本案诉讼费。上述十项合共64329元,并于2015年2月5日前赔付完毕。本案受理费333.94由原告巫彩霞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少坚

书记员:林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