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章锁,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纸房乡。委托代理人:胡贵州,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郑庆刚,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纸房乡。委托代理人:陈跃行,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章锁诉被告郑庆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章锁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章锁向本院申请追加张连柱等为被告,后因张连柱等在外地无法联系,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申章锁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章锁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章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申章锁负担。
审判长:张建民审判员:库锁庆代理审判员:王晓玉
书记员:戴晓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