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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2015)清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

清刑初字第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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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抢劫文书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90年8月8日出生。2010年9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2月3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辩护人康某某,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3月9日向清涧县公安局自首,同年3月10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辩护人韩某某,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某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候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张某、锋某(信息不详)驾驶租来的小轿车窜至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附近给被害人折某某打电话谎称其驾驶的汽车汽油耗尽要求折某某救助。折某某从清涧县驾车赶来,刘某某、张某、锋某先后上了折某某驾驶的帕萨特小轿车后,持电警棍、砍刀将折某某强行强行控制到车内后排。随后刘某某将折某某的头蒙住,由自己驾驶折某某的车将折某某挟持到临潼暂住处,候某某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尾随而至,候某某到刘某某暂住处后被告人张某、锋某驾驶租来的小轿车离开刘某某暂住处。当天晚上刘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到其暂住处对折某某进行了暴力殴打、威胁以及非法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向折某某索要钱财。2013年11月22日下午,刘某某接到折某某家人电话后,担心折某某家人找到自己,便与候某某、王某某转移被害人折某某,转移过程中折某某与刘某某扭打在一起,候某某打了折某某一巴掌,王某某站在一旁手持电警棍,折某某逃跑后刘某某持刀追赶折某某,最终折某某逃跑。之后,刘某某、候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便将被害人折某某的新款帕萨特轿车及车内物品抢走后逃至铜川,车辆由被告人王某某藏匿于铜川市耀州区永畅停车场。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于2015年3月9日向清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至十三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至八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没有参加刘某某等人的抢劫犯罪活动,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是从犯,案发后又能投案自首,应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子弹)好早就认识,候某某是王某某女朋友候兰兰的姐姐。刘某某(已判决)和被害人折某某通过朋友相互认识,案发前刘某某以向折要账为由纠集候某某(已判决)、锋某被告人张某从铜川出发前往陕北。2013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驾驶由其租来的小轿车与候某某、锋某、被告人张某至延川县永坪镇附近,电话将折某某约出。折驾车到达后,刘某某先行坐到折某某车的副驾驶位置,随后给候某某打电话,让候通知张某、锋某也到折某某的车上。张某上车坐在折某某车的后排左边,锋某坐在折某某车的后排右边,刘某某持电警棍等物、三人强行将折某某控制到车内后排,抢走折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录音笔、手表、男士手包等物。刘某某将折的头蒙住,驾驶该车将折某某挟持到西安市临潼区其租住房内。候某某驾驶刘某某租赁的小轿车于当日晚18时许到达。被告人张某与锋某驾驶租赁的小轿车离开刘某某租住房。当天晚上刘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到其租住房内采用恐吓、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向折某某索要钱财。22日下午,刘某某、候某某伙同王某某转移被害人折某某时,折成功逃脱。刘某某、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便驾驶折某某的帕萨特轿车逃至铜川,被告人王某某将车辆藏匿于铜川市耀州区永畅停车场。刘某某、候某某伙同张某抢劫人民币9000元,伙同张某、王某某抢劫帕萨特轿车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150元,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27615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华清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22日17时10分,折某某报案称,两天前他被三人绑架到临潼区东二环附近的居民家中,绑匪对他殴打并抢走随身的钱财,在对他进行转移时,他成功逃脱。绑匪们开着他的车跑了。2、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22日18时许,折卫林报警称:他哥哥折某某被刘某某等人以打电话的方式从家中骗出后,绑架到刘某某在西安临潼区的租住房里,后折某某在被转移藏匿地点时逃脱。3、被害人折某某陈述证实,他和刘某某在一个朋友的满月宴上认识,他们之间咩偶生意往来也没有经济纠纷。2013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打电话说其开车到永坪与杨家园子的路上时车没油了,让他给送点油急救一下,他开车到杨家园子至永坪的路上见到了刘某某,刘从他的副驾座上了车,同时后座上又上来两个男子,上车后他座位后面的男子用胳膊卡着他的脖子,副驾驶座后面的男子一手抓着他的头发,一手拿着刀子抵在他面前,刘某某拿着电警棍叫他老实点,后他被拉到后座上,并将他的头压的很低,而后连续打他,最后用他的棉衣将他的头盖住。后刘某某等人开着他的车将把他拉到临潼的一民房中,将他铐在一把椅子上,第二天早上刘某某说没钱花,向他索要50万元,他说没钱后几个人就对他拳打脚踢,接着车后座押他的两个人走了,又来三个人,其中的一个低个子男子用白色毛巾裹着一根钢管打他,一个胖子说如果他不给钱,就要把他活埋了,期间有人用白毛巾擦过他身上的血,一个女的给他做工作叫他给家人打电话送钱,他拒绝后就有人进来打他。22日中午,那个女的说叫他把帕萨特轿车给顶账,再给其十万元现金,他没答应,他怕绑匪拿钱后就撕票。22日下午,刘某某问他家里人咋知道其的电话,他说家里人可能调了他的话单,后刘某某和那个女的,还有低个子男的拉上他要转移地方时,他成功逃脱。期间他被迫吸食一种白色晶体和红色的药品状的东西掺在一起的毒品。刘某某等人共抢走他的帕萨特轿车一部、1.5万元现金、一块手表、三星手机一部、两条芙蓉王烟、两瓶六年西凤等。4、证人折卫林(系折某某之弟)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2曰10时许,他嫂子打电话说已经两天联系不上哥哥折某某,让他想办法找找,当时折某某手机已关机。他去移动公司调出折某某通话记录单,拨打最后联系折某某的号码,第一次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接起电话什么也没说挂断了,第二次打过去对方接起电话但一直不说话,再次打时对方已关机。他预感折某某可能被绑架,就报警了。5、证人李月丽、李飞、张文涛(西安市临潼区东窑安置区内居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2日17时许,一个陕北口音的中年男子向村口方向跑,并呼喊救命,一个年轻男子在后面追,当时有很多人出来看,年轻男子就放弃追逐,后中年男子跑到村口给围观群众说自己被人绑架到这里,求助要求报警,报警后民警将其带走。6、证人魏志军(刘某某租住屋房东)的证言证实,他将临潼区东窑安置区南一排第七户三楼东户租给自称为亮子的河南男人,亮子和他媳妇数十天才会来一次,他没有查过亮子的任何个人信息,也没有在派出所备案登记。在派出所民警来之前他并不知道该房间发生的事情。7、证人房欢欢(瑞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刘俊卿(刘某某)在2013年11月18日和28日共租赁小轿车两次,第一次是车号为陕A231**的雪弗莱克鲁兹,于11月28日归还;第二次是车号陕AY20**的福特福克斯两厢小轿车。8、证人张红卫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0几号一天晚上,经他联系,子弹(王某某)在他朋友任东超的停车场停了一辆帕萨特车,子弹说别人欠其钱不还,车是扣回来的。9、证人张立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他带儿子张某自首。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东二环东窑安置新村魏志军家。中心现场位于魏志军家三楼东侧房间内,该房间为两室一厅结构,进门后房间内南侧为一客厅,北侧为两个并排卧室。在靠近大门的第一间卧室中发现并提取三根不规则圆铁管和带血毛巾一块。在房间内发现并提取望远镜等物。11、陕西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毛巾上可疑的血迹经鉴定为折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2、活体检验笔录证实,清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3年12月4日对折某某进行活体检验,经检验精神尚可,自述肩胛腰背部四肢疼痛,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自述鼻子流血,查体未见明显创口。13、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1)2013年11月29日在刘某某和侯某某住过的酒店房间内提取电警棍一根、行驶证一本(车牌号为陕K065**)、录音笔一个、三星手机一部,在黑色女士包内提取白色物质一小袋、折某某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一份、手表一块、在床铺、手包、桌子上共提取现金17611元。(2)12月3日在铜川停车场提取香槟色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为陕K065**),车内提取砍刀一把、手铸及钥匙一付、手包一个、折某某驾驶证一个。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折某某混杂辨认,辨认出张某和王某某是参与劫持他的人。同时辨认出被告人在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同案犯刘某某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张某、王某某。1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折某某指认,西安市临潼区东窑安置区南边一排第七户为控制其人身自由的地点,子长县热寺湾镇杨永公路16公里+300米冯家岔村拐角处就是其被劫持的地点。折某某还指认出刘某某等人劫持他使用的手铐、电警棍、钢管。16、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价格鉴证标的(帕萨特轿车、手机、望远镜、录音笔、手表、手包)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67150元。17、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已社村;张某,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于铜川市耀州区。1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王某某、张某于2013年11月25日因绑架被清涧县公安局上网追逃。19、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8日18时30分左右,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郭赞良、刘俭巡逻发现两名可疑男子,遂将二人带至巡警大队进行询问,其中一男子对自己的身份描述含糊不清,后将此二人带至刑警大队,经审查,此人名叫王某某。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王某某是清涧公安局网上逃犯。2015年3月9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张立带其儿子张某在西安市自强路如家宾馆602房内自首。20、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9月15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1、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刘俊卿是他冒用其堂叔的名字,他的真名叫刘某某。折某某之前欠他6000元一直没有归还。2013年11月20日23时许,他和女友侯某某一起开车从铜川出发去陕北向折某某要债,随行的还有两个男子,一个叫张某,另一个他也不认识,是一个叫子弹的人帮他找的,路上他给张某安顿如果他到时候给侯某某打电话时就过来控制人。21日3时许,他们四人开着租来的车电话约折某某在永坪见面,折某某到达后他先上了折的车,折给他还了6000元现金,他随手给侯某某打电话,刚一会张某及另一男子上了折某某的车,上车后张某和另外那名男子对折进行殴打,张某还拿着刀子威胁过折。他手里拿着电警棍,但是没有打过折,接着张某和另一男子将刘某某拉到后座上,将折控制后他让侯某某驾驶着他租来的车跟在他们后面,他开着折某某的车往临潼方向走,路上他把折的车牌下了。21日9时许,他们抵达临潼后将折某某控制在他的租房处,侯某某下午才回来,当时他们打算和折要10万元,后来同行的那两个人走了,子弹带着另外两人过来帮忙。他去了趟三门峡,22日14时许,他和子弹吃饭时折某某家人打电话问折某某去向,他称折某某在延安。他回去后就准备换个地方控制折,17时许在转移折某某的过程中,折某某和他们进行厮打后跑了。他就驾驶折某某的帕萨特车往铜川跑,到了铜川让子弹把车藏起来。在整个绑架过程中,他拿了折某某的三星手机一部、录音笔一支、手表一块、还有4QGG元现金。他并没有逼折某某吸毒,而是折自己要求吸的。22、同案犯侯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23时许,她和刘某某还有另外两个男子一起从铜川出发去陕北办事,出发前刘某某接到一电话,称呼对方为折哥,说自己大约凌晨2时到。在路上刘某某与折哥多次通话,主要是问路和在永坪见面。相遇停好车后,刘某某先上了折的车,后刘给她打电话,她未听清电话内容便挂断回了过去,刘说刚才让你取一下外套,现在没事了,这时车上的两个男子也到折的车上,过了会刘某某等人坐着折某某的车走了。刘给她打电话让她把车开回西安,她因路不熟,最后于21日17时许到达她和刘某某在临潼的住处,当时折在左侧的卧室床上坐着,那两个男子在她的卧室,她到后不久那两男子就走了。23时许,刘某某带来子弹和另外两个男子后就出门办事,一小时后其中一名男子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子弹和另一男子也离开,凌晨4时许刘某某回房间信息,14时许刘出门与子弹一起回来,给折某某念了个号码问是谁的电话,折说其三弟的。刘某某和折聊了会就说送折回家,她和刘某某、子弹带着折下楼,但折不上车,撕扯中折逃跑。折逃跑的时候踢了她一脚,她就在折脸上扇了一巴掌,刘某某和王某某也没怎么追。她不知道刘某某等人在临潼房间是否殴打折某某。后刘某某开着折的车带着她和子弹到了铜川一酒店,她不知道折的车放在哪里。2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去陕北,他在渭南去不了,就找张某与锋某一起去,自己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第二天晚上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去临潼玩,他让朋友方圆开车送自己和兵子到刘某某住处,后方圆走了。自己和兵子看到房间有候某某、刘某某和折姓男子。后刘某某称有事外出,期间自己问过候某某那人是谁,候称那人欠刘某某的钱。很晚刘某某回来带他和兵子在外面登记了房子。第二天起床兵子不见了,自己去刘某某住处。刘某某要将折带走,他和刘某某、候某某、折某某一起下楼,刘某某让他把折某某拉到车上,没等他拉折跑了,刘某某紧追但没追上。刘某某开车他们三人去了铜川,他将车藏到一水泥厂院内。2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晚,他应王某某的要求给候某某开车,后他与刘某某(亮子)、候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从铜川出发到陕北,路上他听见刘某某和一个称折哥的人联系见面地点。21日凌晨两点左右见到折哥,折的车停在他们的车前面,亮子手里拿根电警棍下车坐到折哥车的副驾驶座上,半小时左右,亮子给候某某打电话让他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到折哥车上去。他把折哥的车门打开,那个男子先上车,亮子就说让折哥坐到后面去。他看见那个男的往后拉折哥,还在折退上打了一拳,折直接从车内跨到后排座。他上车坐在后排座左边,亮子就坐到了驾驶室,转身让折头低下,用衣服将折的头蒙住。然后开车到临潼亮子的住处,直到下午候某某开车回来后,他开着候某某开的车回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在同案犯刘某某的纠集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首提犯意、纠集同案犯、准备作案工具、租赁车辆、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7万余元,抢劫数额巨大,其在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依法已严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地位较轻,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向清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折某某的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没有参与刘某某等人的抢劫犯罪活动,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之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实施犯罪而主动参与,转移藏匿赃物,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也有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印证,故此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是从犯,案发后又能投案自首,应免予刑事处罚之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在刘某某实施犯罪中,积极参与胁迫被害人,协助他人对被害人折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刘某某、候某某的供述印证,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此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公诉人当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量刑情节,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故此建议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某审判员:黄某某人民陪审员:惠某某

书记员:王某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