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美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星龙。被告:冼环婷,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美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冼环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美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清远市美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永忠
书记员:甘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