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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朱志雄与黄志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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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志雄,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215。被告黄志鹏,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33。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雄诉被告黄志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雄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雄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志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志雄负担。

审判员:王惠民

书记员:刘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