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陈霞,董事长。被告:清远市坤宇再生资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汤贵雄。委托代理人:冯永雄,广东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益良,广东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坤宇再生资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原告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向晖人民陪审员:刘灿容人民陪审员:向金球
书记员:黄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