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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王文学与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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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文学,男,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台。被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洪波,地址广东省连州市。被告: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绍洪,地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学诉被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自愿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王文学负担。

审判员:陈炜

书记员:谭建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