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学,男,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台。被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洪波,地址广东省连州市。被告: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绍洪,地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学诉被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自愿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王文学负担。
审判员:陈炜
书记员:谭建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