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豪杰,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解放北路明德小区,职工。被执行人李春学,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贾家巷,农民。申请执行人雷豪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春学退还合伙投资款15000元,承担诉讼费100元及本案执行费125元。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春学与申请执行人雷豪杰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春学从2014年1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雷豪杰人民币1000元至给付完投资款15000元止。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期较长,且申请执行人雷豪杰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合法执字第000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李春学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豪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审判员:雷宏
书记员:王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