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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4

郭荣辉,龚仲书等与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行赔终字第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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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荣辉,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仲书,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玲,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廷举,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宋志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良涛,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龙奴,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荣辉、龚仲书、黄玲、黄廷举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双桥经开区公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足法行赔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荣辉、龚仲书、黄玲、黄廷举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依法不予收取。

审判长:邹萍代理审判员:马金明代理审判员:罗红

书记员:吴卓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