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0868250-1。法定代表人王民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欢欢,该局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登喜,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仕俊,女,汉族,生于1943年11月18日,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4)第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无果。申请执行人作出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4)第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于2014年5月4日向罗仕俊送达。被执行人罗仕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行政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罗仕俊送达了南川国土房管催字(2014)第4号《催告通知书》,罗仕俊仍然未履行交出房屋占地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4)第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4)第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鲜文美审判员:鲁朝伦代理审判员:刘利
书记员:徐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