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威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重庆市威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后,重庆市威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已将该方案执行完毕。重庆市威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威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饶川审判员:袁经盛审判员:向伟
书记员:王溢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