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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建龙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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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建龙,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2003)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建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30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建龙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一一年、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810元。

本院认为,罪犯郑建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建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