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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映华容留、介绍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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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映华,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映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映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六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映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