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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曾文全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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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曾文全,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25日作出(1996)厦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文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1996年11月5日以(1996)闽刑核字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曾文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文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6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2008)岩刑执字第232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2012)岩刑执字第305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曾文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文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五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八分,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文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文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