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傅元福妹,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元福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傅元福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元福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傅元福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傅元福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