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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刘建山与被执行人吴斌珍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执行字第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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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建山,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泽勇,申请执行人刘建山之子。被执行人吴斌珍,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刘建山与被执行人吴斌珍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斌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吴斌珍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斌珍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3年12月1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吴斌珍与申请执行人刘建山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还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建山于2013年12月1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林福泉执行员张建华执行员庄学勋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