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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庄建煌与被执行人陈瑞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执行字第9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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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庄建煌,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瑞华,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庄建煌与被执行人陈瑞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瑞华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建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瑞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庄建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林福泉执行员张建华执行员庄学勋

书记员:张东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