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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龚万毅与被执行人陈吓煌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执行字第8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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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龚万毅,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吓煌,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龚万毅与被执行人陈吓煌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吓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万毅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吓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若月利率超过3%,则按3%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吓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报表,指定其在2013年10月22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车辆管理所、泉州市泉港区房地产管理站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现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尚不足以偿付其尚欠款项,又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其于2013年11月27日前书面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及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林福泉执行员张建华执行员张东杰

书记员:庄学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