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黄木堂与被执行人林木金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执行字第71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木堂,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木金,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黄木堂与被执行人林木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木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木堂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林木金偿还借款7828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木金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3年9月1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木金银行存款2430元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尚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经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林木金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及其他存款。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黄木堂发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指定其于2013年12月18日前书面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林福泉执行员张建华执行员庄学勋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