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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张书泽、张根清、周德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屏执行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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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河滨路**。负责人陆建挺,主任。被执行人张书泽。被执行人张根清。被执行人周德春。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书泽、张根清、周德春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755.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书泽、张根清、周德春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书泽、张根清、周德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徐邦长人民陪审员:陈凌勤

书记员:施孝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