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河滨路**。负责人陆建挺,主任。被执行人黄志霖。被执行人黄根豪。被执行人黄根勇。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志霖、黄根豪、黄根勇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574.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志霖、黄根豪、黄根勇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志霖、黄根豪、黄根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徐邦长人民陪审员:陈凌勤
书记员:施孝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