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家茂,职工。被执行人甘慧卿,职工。
申请执行人李家茂与被执行人甘慧卿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2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慧卿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在单位的节日补贴、加班费等津贴本院已裁定提取人民币5000元,但款未到位,被执行人甘慧卿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徐邦长人民陪审员:吴细玉
书记员:施孝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