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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与张积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屏执行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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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熙岭乡熙岭村**。负责人叶隆义,主任。被执行人张积树。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积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2)屏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2694.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积树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积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屏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徐邦长人民陪审员:陈上企

书记员:施孝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