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素君。被执行人郑全。
申请人高素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全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赔偿款4526.48元及诉讼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后,郑全已给付了赔偿款及诉讼费4576元整,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徐智新执行员刘灵石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