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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袁明轩与刘有生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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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明轩。被执行人刘有生。本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的(2006)眉东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有生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明轩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6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18日对本院生效的(1999)眉经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眉东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判决书合并进行结算,经结算确定刘有生应向袁明轩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6849元。刘有生已支付45200元,现还欠袁明轩11649元,余款双方约定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刘有生未按期履行,袁明轩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刘有生与袁明轩自愿协商达成付款意见:刘有生一次性付给袁明轩10000元后,本案全部了结,刘有生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眉东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於国波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