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江国甫与徐大森、周桐、王小成、徐亨哲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3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国甫。被执行人徐大森。被执行人周桐。被执行人王小成。被执行人徐亨哲。

申请执行人江国甫与徐大森、周桐、王小成、徐亨哲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赔偿损失14378.77元,并支付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1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桐的银行存款14895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眉东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