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协助执行人)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委托代理人唐和平。
申请复议人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潭执字第31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立案审查。
在本院审查申请复议人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潭执字第319号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申请期间,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全面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免除对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处罚,在此基础上,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复议申请的目的已经实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潭执字第319号罚款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审判员:陈志雄审判员:邹湘辉
代理书记员:赵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