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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龙某某与朱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株石法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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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秩堂乡皇图村。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三冲双丰村。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1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朱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12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吕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