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九井湾。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锦都花园。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4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吕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