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200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派出所三冲居委会三冲竹山散户。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派出所三冲居委会三冲竹山散户。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石峰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法定代表人夏立勋,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刘某,男,200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塘路。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塘路。被执行人李某某,女,200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上升号。法定代理人文某某,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上升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石峰学校、刘某、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8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石峰学校、刘某、李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4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某石峰学校、刘某、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胡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