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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物价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安仁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行政裁定书

(2014)安行执审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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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仁县物价局。地址:安仁县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谭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峰,男,安仁县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南安仁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安仁县平背乡朴塘村。法定代表人周进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仁县物价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价征限字(2013)11号限期缴纳通知书。

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仁县物价局作出的价征限字(2013)11号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仁县物价局作出的价征限字(2013)11号限期缴纳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仁县物价局作出的价征限字(2013)11号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贺志成审判员:龙建华人民陪审员:张苏丽

书记员:周振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