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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利平、刘运春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3)安行执审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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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法定代表人谭诗华,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湘文,男,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运春,男。被申请人刘利平,女。申请执行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安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2012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2012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2012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2012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贺志成审判员:龙建华人民陪审员:张苏丽

书记员:周振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